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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離婚事務所服務項目:
1.離婚證人:提供合法離婚證人
2.離婚協議書:撰寫離婚協議書
3.離婚訴狀:代撰離婚訴訟狀
4.辦理離婚手續:專業離婚辦理、協助辦理離婚手續
5.離婚專業律師出庭:判決離婚
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
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
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
1. 重婚者
2.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
3.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
請撥全省免費服務電話:代表號02-236222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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