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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狀況下,可請求離婚?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 (96.05.23修定如下) 1. 重婚者 2.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(此條修正後,適用於男女/男男/女女之間) 3.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.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.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.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. 有不治之惡疾者 8.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.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.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 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!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 本離婚事務所服務項目: 1.離婚證人:提供合法離婚證人 2.離婚協議書:撰寫離婚協議書 3.離婚訴狀:代撰離婚訴訟狀 4.辦理離婚手續:專業離婚辦理、協助辦理離婚手續 5.離婚專業律師出庭:判決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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